发布时间: 2024-06-10 08:43:55 | 作者: 华体会电竞ios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24年4月17日-2024年4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这中间还包括江西大唐国际新余二期异地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西大唐国际新余二期异地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江西大唐国际新余二期异地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本项目位于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白沙村东侧,工程于2015年11月取得原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评批复(赣环评字〔2015〕141号),因建设方案部分调整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以煤为燃料进行发电,装机方案为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套建设相应设施。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缓解和控制不利环境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你公司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用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确保废气污染物排放相应满足《全方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有关要求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标准要求。项目废气应按要求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废水收集处理方案。项目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厂区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固态废料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履行危险废物转移相关环保手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综合利用或处置,产生的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应合法处置。应在厂区内设置足够容积的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危险废物暂存库,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一定要满足《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你公司应对生产区进行地面硬化,原料、普通工业固废、危险废物按照类别存储放置在贮存库内,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贮存和使用的各类车间、仓库以及污水收集、处理、输送、排放系统等重点防渗区域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并定时进行维护,加强周边区域地下水监控,一经发现污染问题,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扩散。
(五)严格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总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地布局,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影响。运行期厂界噪声一定要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项目铁路专用线采取对应的噪声控制措施后,铁路噪声及振动应满足相应的声环境质量及环境振动标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若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减轻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项目配套的环保设备设施应落实安全生产规格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相关手续,报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旁边的环境安全。
(七)排污口规范化要求。项目废气排放设施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规范设置永久监测采样口、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
(八)项目周边规划控制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你公司应配合渝水区人民政府,严控好本项目周边规划,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及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九)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监视测定计划,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满足我厅和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需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和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照国家最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落实有关要求。
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按规定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编制的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备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如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的基本工艺、环保措施等出现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一)项目铁路专用线、升压站及出线工程涉及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应另行报主管部门审查。
(二)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和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加强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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