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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车给无证者发生意外事故 车主丈夫是否应该担责

时间: 2024-12-21 05:09:57 |   作者: 开关柜

产品介绍

  原告亲属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全椒县火车站行驶至全椒县汽车站红绿灯处,被告唐某某驾驶苏A247D0轿车从全椒县汽车站红绿灯处行驶至全椒县火车站。两车在江海小学岔路口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全椒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交通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苏A247D0小型车车主为孙某某,已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孙某某已支付检查费(尸检费)800元,支付原告2万元。苏A247D0轿车系孙某某之妻李女士借给唐某某使用。唐某某无证驾驶。

  另查明王某某于2009年8月20日至事故发生时,在巢湖市高哲镇购买的房屋内居住生活,从事水电安装工作。三元宝)与王某某的关系是:王老汉)是王某某的父亲,彭大妈是王某某的母亲,王丽(化名)是王某某的女儿。同时查明,王力出生于2010年1月6日。王丽的母亲是张女士,王丽一直随父母住在镇上。

  本案的焦点是,车主孙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是以城市标准为准还是以农村标准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使用者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这起交通事故经全椒县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故被告人唐某某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苏A247D0号车车主。该车虽系孙某某妻子李女士借给唐某某使用,但李女士作为共同财产的所有人之一,对共同财产享有支配权。由于李女士在出借汽车时未确认唐某某有没有驾驶资格,唐某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车主应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故出借人李女士的过错应由车主孙某某承担至于交强险,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至于第三者责任险,因被告唐某某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以及另外的费用。”本案中,王某某自2008年8月20日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居住生活在巢湖市高哲镇购买的房屋内,从事水电安装工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可根据城市标准计算。原告王老汉、彭大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目前不具备赡养条件,故不支持其要求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原告王丽一直随父母在镇上生活,要求按镇上标准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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